中新網鄭州4月9日電(劉鵬)近日,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調節了一起“蹊蹺”的交通事故賠償案:該案因肇事司機下落不明,受害者將肇事車輛所掛車牌的“原車主”告上法庭,法院經調查得知,“原主人”五年前就已將此車牌賣給了廢品收購站。但“原車主”因對車牌管理不善,被判決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。
  五年前,安陽人王某將自己的一輛舊摩托車連同車牌一起賣給廢品收購站;五年後,被人套用該車牌駕駛一輛被盜摩托車肇事後逃逸,因找不到肇事司機,受害人李某將原車牌的主人王某告上了法庭。
  2013年3月的一天傍晚,受害人李某在一鄉間公路散步時,被一輛銀色摩托車撞到後受傷,肇事司機棄車逃逸。經公安機關和法院調查,肇事摩托車懸掛的車牌登記車主為王某,與登記的摩托車不是同一車輛。而王某稱,其五年前就已將摩托車連同車牌當廢品賣給了廢品站。
  經受害人李某指認,也承認肇事司機不是車牌所登記的車主王某。既然王某不是本案的肇事人,其車牌號碼所登記的車輛也並非本案肇事車輛。那麼,王某應否對受害人李某所受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呢?
  參與調解此案的安陽市中級法院苗飛法官介紹,該起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李某肋骨骨折,已構成十級傷殘,醫療費已花費3萬餘元。雖然王某並未同意肇事司機套用其車牌,但王某作為車牌的所有人,理應對該號牌負謹慎使用和管理義務,將其車輛連同車牌一起作為廢品賣給廢品收購站的行為,既不符合國家有關車輛報廢的相關規定,也未對其號牌盡到妥善管理義務。
  “因其不慎致車牌號碼被套用而發生棄車逃逸事故,王某也存在一定的過錯。”苗飛法官稱,截止目前,肇事司機仍未找到。經法院多次組織調解,日前,王某已與受害人私下達成協議,同意給予受害人李某一定的賠償,該案現已履行完畢。
  就本案的賠償環節,河南金博大律師事務所朱浩律師則發表了不同看法。朱律師認為,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,賠償責任主體把握不准是各地法院反映最強烈,也是最重要的問題。在界定機動車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時,基本上使用了以運行支配與運行利益之“二元說”作為判定基準。
  “本案的責任主體是買賣形式下的責任主體,是車輛所有人基於車輛已損壞無法使用的情況下,將車輛賣給了廢品收購站,只要車輛所有人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已將車輛賣出,就不承擔賠償責任。”朱律師認為,套牌人是運行支配者,同時也是運行利益的歸屬者。因此,發生交通事故,應由套牌人承擔賠償責任。(完)  (原標題:車牌當廢品賣 套牌人肇事逃逸原車主遭索賠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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